11. 目前我国主要有哪些机构和组织在对信托业进行监督管理?
答:经过四十多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信托业形成了“一体三翼”的行业组织体系。其中,“一体”是指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信托业之前是由原银监会非银部管理。2015 年 3 月,原中国银监会内部监管架构变革,正式成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信托被独立出来进行监管。
“三翼”是指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作为重要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信托业协会成立,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2015 年,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专注于化解和处置行业流动性风险;2016 年,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宣告成立,随着《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的发布,信托行业正式建立了统一的登记制度。至此, 信托行业“一体三翼”的组织架构正式形成,分别代表了国内信托行业的政府监管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市场约束机构、安全保障机制四大方面主体。
12. 什么是信托业务,信托业务通常具有哪些特征?
答: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在法律上,信托业务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从我国信托业务的实践来看,目前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征:一
是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的信托活动,属于营业信托范畴;二是信托公司虽然可以接受
遗嘱信托,但在我国的实际业务中,还是以合同信托业务为主;三是信托可以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但大部分信托业务都属于私益信托;四是信托业务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但我国信托业务中,相
当大比例属于自益信托;五是根据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可以把信托划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
信托,但无论从信托法理探究还是实际业务过程中监管层的态度和倾向来看,信托业务都以主动管理信托
为主。
13. 信托业务主要包含哪些模式?
答:从全球范围来看,各个国家与地区的信托业务模式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也具有一定的区域特色。例如美国的财富管理模式、日本的资产管理模式和我国现阶段的私募投行模式。其中,财富管理业务模式主要是为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以资产配置、产品选择和投资理财建议为核心的全方位服务;在资产管理业务模式中,信托机构发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实现信托消费者财产的保值增值;私募投行业务模式则是信托机构在非公开的私募市场中,帮助企业和金融机构等融资方与高净值个人、机构投资者等投资方牵线搭桥,促成直接融资,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业务模式。
三类模式的本质,都是利用信托制度,为市场中的信托消费者、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来提升资产回报水平和资金运用效率。
目前我国信托私募投行业务以信托贷款为主,主要服务对象为各类型中小型工商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国企等。
14. 信托属于公募产品还是私募产品?
答:按照金融产品的募集方式,可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是通过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募集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门槛低,信息披露强;私募是通过非公开发售来募集资金,募集对象为少数的合格投资者,投资方式更为灵活。信托产品具有私募属性,首先,信托产品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募集,不能进行公开营销宣传,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人数的限制;二是购买信托产品的必须要是合格投资者,要求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的相应风险;三是对信托公司而言,在销售过程中必须履行合格投资者确定程序,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个人及家庭金融资产、负债等情况,采取必要手段进行核查验证, 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四是除了经许可公开发行的信托产品以外,在信托产品推介方式上,信托公司或其代理机构不能通过报刊、 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向非特定客户推介资金信托产品。具体而言,信托公司或代理推介机构可以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以及官方网站等官方电子系统,向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推介。
15. 我国信托业务的主要分类有哪些?
答:信托业务覆盖面较广、所涉及的业务多种多样。因此,信托业务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有多种不同分类:第一,基于信托财产的形态,可以将信托分为资金信托与财产信托,资金信托中委托的都是货币资金,而财产信托委托的则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第二,依据委托人数量不同,可以将信托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单一信托只有一个委托人,集合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人;第三,依据受托人职责的不同,可以分为主动管理信托和被动管理信托;第四,依据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不同,可以分为融资信托、投资信托和事务管理信托;第五,依据信托财产运用领域不同,可以分为工商企业信托、 基础设施信托、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