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因本公司与本公司股东上海淳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淳大)合同纠纷案件,本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海淳大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对应出资额14039994.6元)。
2026年7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陕0113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淳大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对应出资额14039994.6元)。2026年9月5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了上述冻结信息。
本公司已向股东上海淳大告知相关情况,并敦促其履行相关股东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未收到上海淳大对此事项的回复。
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