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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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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集资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三是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

五、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一、对照银行贷款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就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效益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彩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四、一些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决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六、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来源于网络)

1、亿霖集团非法经营案

20044月,赵鹏运伙同赵代虹等人先后成立了亿霖集团、北京亿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等,以合作托管造林为名,从事林地传销,向投资者收取了3亿余元的“林地管护费”,而这笔费用却被用于给各级销售人员发放提成和挥霍。据统计,此案中全国受骗群众共有两万余人,涉案金额高达16.8亿元。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赵鹏运等28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6人被判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至20万元不等。

2、吴英非法集资案

吴英于20055月至20072月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案发时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还有大量的欠债。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3、万里大造林案

20029月至20078月期间,陈相贵、刘艳英等人在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传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43万多亩,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涉及全国3万余名购林客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

4、安徽兴邦科技集资案

1998年—2008年间,吴尚澧等人以机构较为健全、规模庞大的兴邦公司为依托,以经营投资、产品销售等合法形式为“幌子”,以高利返还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非法集资,从养殖业、种植业不断向房地产等行业渗透,涉及全国27个省、区、市4万余名受害人,非法集资数额高达37亿多元,并造成24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首犯吴尚澧判处死刑的一审判决。

5、唐亚南集资诈骗案

20046月至20073月,唐亚南伙同他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万物春公司养殖梅花鹿的经营状况,先后在安徽、河南等7110多个县、区非法集资9.73亿余元,涉及群众4.9万多人次,并造成3亿多元集资款无法返还。法院终审以唐亚南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6、吸金数亿元无法偿还  嫌疑人投案自首
  20111114,嫌疑人君到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投案称:2006年开始,他以支付高息方式吸收个人数亿元资金无法偿还。
  20111115,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对君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经查,2006年至今,君以投资、理财等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2%3.5%月息先后与15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3亿元人民币。
  20111221,犯罪嫌疑人君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7、吸金3亿余元挥霍 无力偿还自杀未遂
  20121,青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集资诈骗案,将刘文杰等6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青州市朱良镇河头村村民刘文杰自20091月以来,以虚构的青岛海尔家电山东总代理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联营协议,以支付高额利息为手段,直接或间接向130余名自然人及多家企业公开募集资金3亿余元,吸收的资金除返还高额利息外,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挥霍,实际造成损失3亿余元。
  犯罪嫌疑人刘文杰案发时因无力偿还巨款自杀未遂(重伤),现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以投资石化为名 吸收公众资金数十亿
  201112月以来,在省公安厅直接组织指挥下,青岛、淄博、潍坊、聊城等地公安机关分别对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前身为青岛东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迪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公司总经理刘迪等20余名涉案人员被抓获。
  刘迪等人自2007年以来,以青岛齐能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天津鑫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青岛万家石化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为平台,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公司上市及投资石化、商城等项目为名,在省内青岛、淄博、东营、潍坊等市设立分公司或委托代理人,3%-9%或以上的月息(分红)为诱饵,通过开推介会、熟人之间口头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大肆吸收公众资金累计数额达数十亿元。
  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刘迪等9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9、高额回报的陷阱

  “案例” 许官成等人于20041月在南京注册成立南京冠成振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蚁种和养殖蚂蚁,并开始策划推行“星炬计划”,与客户签订特种药蚁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等三种系列合同,承诺客户每窝蚂蚁投资460(投资的蚂蚁由南京冠成公司代为养殖),一年后可得180元的回报,回报率为39.13%(200410月后,回报调整为一年后80元,回报率为17.39%)。由于该公司200525之后到期的合同均未能兑现,群众相继到公安机关报案。2006124,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许官成、许冠卿和马茹梅。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41月至20053月间,许官成等三人以南京冠成公司名义,在明知无法归还本息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公司实力,用后期收到的投资款兑现前期投资款,骗取客户信任,致使829人被骗人民币3327万余元。2008617,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南京冠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官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弟许冠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马茹梅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

点评:以动植物种植、养殖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是当前非法集资主要形式之一。这种形式往往采用签订买卖、委托种植、养殖合同,并承诺以约定的价格回收方式来吸收社会公众投资,集资人往往会对种植、养殖的项目具体情况、未来的收益率等,作虚假或误导性宣传,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10、 破灭的网络黄金梦

案例” 美国电子黄金投资集团对外宣称是美国佛罗里达州e-gold国际集团下属的综合性投资理财金融机构,其网站物理位置先后设在韩国、美国。该集团利用互联网为平台,采取类似金字塔式传销方式,会员只须在该集团网站注册一个免费账户,或接受拥有账号会员转让的一定金额资金,即可进行投资。该集团给出的日收益率高达1.2%-1.7%,月收益率高达40%-60%。投资收益的获取方式有两种:一是出售“电子黄金”币变现;二是“电子黄金”转账提现。投资者登录网页,输入自己的电子账户名和密码,点击“内部转账”,即显示账户的结余额,输入转账金额和SZ88(该网站称是中国统一的银行对接端口),再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除周六、周日和美国公共假期外,一般在12-48小时内即有对应的人民币到达个人银行账户并可以取款。这一集资活动短期内迅速波及17个省市,其在江苏的集资活动主要集中在无锡。到20071月,运行近5个月的“电子黄金投资集团”网站突然关闭,联系人的电话也打不通了,会员手上的“电子黄金币”成了一串毫无用处的数字。无锡有400余人身陷其中,投入资金高达707万元。

点评:“电子黄金投资”是利用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形式之一。该集团宣称的回报率如此之高,风险还几乎为零,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商业规律。其次,网络的虚拟性更加剧了风险。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经营过程中的全网络化,使经营者隐藏很深,一旦公司出现问题,他们可以轻易地携款潜逃。

11、上市谎言轻信不得

“案例” 20047月,连云港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耿某。公司成立以后,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接受四川汉唐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委托,代理成都硕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女皇茧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矿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联创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龙丹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耿某及其属下业务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推销转让上述公司股权。其间,他们四处鼓吹“硕讯科技”“女皇茧业”“矿元科技”“哈尔滨联创”“龙丹生物”将于两年内上市交易,到时可以赚取翻倍的利润,来吸引投资者注意,同时又通过与客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交付客户股权卡,托管证券过户确认书等方式来打消投资者疑虑,进一步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在转让过程中,联创公司先向客户收取股权转让费,再将费用汇往上一级中介机构,并从上一级中介机构处获得提成款。截至案发,上述五种股权均未能上市,联创公司也人去楼空。经调查,耿某等人向39名投资者收取股权转让费共计76.8万元,获得的提成款共计16.5万元。

20081月,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接到受害人的报案后,立即展开深入调查。2008227,新浦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联创公司及相关人员立案侦查,连云港新浦法院于20081210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耿某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判被告人耿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