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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诚信托:立足信托本源开展业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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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信托业的健康发展,信托公司必须立足于信托本源业务,以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形成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
  信托业当前发展的重点,应当是回归本业,以代人理财为基点来培育核心竞争力。在信托产品的研发上,应当结合中国转轨经济和新兴市场双重特点的现实,充分发挥信托业的灵活性。根据委托人的特定意愿和目的,结合信托财产自身特点,合理进行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个性化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充分挖掘信托特有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优势,积极参与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社保基金、国有资产的管理、国企的重组购并、破产清算、债务托管、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计划等领域的金融创新,充分发挥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发挥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有的优势,从而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
  受托管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依托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等功能,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定金融业务。信托公司是国内惟一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年金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人业务,已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另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也具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此外,公益信托、遗嘱信托、土地信托等潜在市场都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开发。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集合资金贷款类信托业务,一般仅停留在简单的融资层面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没有优势可言。因此,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开发集合资金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通过股权投资以及合作开发投资等形式运用信托资金,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信托公司特有的直接投资的专属优势。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环保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开展专项资金信托,拓展业务空间。
  资产管理在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分析,信托公司从事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既能够为委托人量体裁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又能够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满足委托人的多种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对象非常广泛,信托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对象灵活设计,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可以开发出大量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使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银行与证券业的网点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这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最理想的渠道。另外,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而且,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信托业必须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信托公司应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信托业务,以立足国内为基础,适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信托业都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地解决信托业的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推广信托文化、培育成熟的信托投资者之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对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
  任何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推出,都需要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作为实施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监管,并研究制定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引,以供信托公司参照执行。信托公司自身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以“一法两规”为依据,真正落实信托业务分账管理;防止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运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等业务操作守则和制度要求,特别是要对信托经理人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有一个明确的职责表述,并要求其定期完成对信托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等。
  创新成就未来。信托公司要取得生存和长久的发展,必须立足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业务,不断创新,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获得生存。惟其如此,信托公司才可能真正回归信托本位,在现代金融业发挥应有的作用。


  无论如何,保险借道信托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无疑说明了信托作为一种强大而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已经开始走出低层次的、狭隘的、低科技含量的初始发展阶段,逐步进入金融制度和金融产品创新,乃至经济体制深层次改革的主流范畴,信托本源化功能进一步强化,信托的制度性优势受到广泛重视,这是信托业发展的基础。而要改变目前这种信托功能被广泛运用和关注,但信托公司始终弱势的现状,从制度设计上充分注重“信托制度被滥用”、从更宏观的理财市场大视角规范信托制度的运用当是亟待解决的。
  但是,制度的完善不是信托公司的事情。信托公司所能够做的是:在机遇与挑战面前积极应对。
  目前摆在信托公司面前的事实是:混业经营时代已经到来,信托公司将不再完全拥有自己的专属“领地”。在这种形势下,广泛拓展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成为一种现实的选择。但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中,信托公司目前能够为人所承认的优势仅仅在于制度优势,规模偏小、研发力量偏弱、风险抵御能力不强等因素使信托公司在介入大型项目的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也就造成了在信托公司与大型金融机构的合作中,往往被视作“壳”而不被重视的原因。基于此,“信团”式的信托公司联合体,成为信托公司介入大型项目的有效方式。
  “信团”模式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改变信托公司规模小、风险抵御能力差、200份政策限制等因素,在介入大型项目中时取得更好的谈判效果;另一方面,通过联合,信托公司可以集合行业研究力量,改变目前信托业单打独斗、力量分散的局面,以此更充分地挖掘和开发信托功能,明确信托行业的功能和定位,使之在我国经济体制深层次的改革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当然,在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试点阶段,不可能有大规模资金的推出。因此,介入这一领域的信托公司当在合作中摸索出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为将来“信团”模式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做出有益的实践。做到这一点,所有的信托公司必须站在以行业发展为己任的高度去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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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资金希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时任中国人寿总经理的王宪章在政协提案中就呼吁放开保险资金投资于股票、境外证券、住房按揭贷款和基础设施项目领域。
  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国家发改委曾表示,鼓励保险公司以信托、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等合适的方式,积极介入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从去年开始,保监会开始对基础设施投资松口。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不久前表示,保险机构将可以采取各种方式间接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业内人士认为,寿险资金负债的性质和基建项目收益的特点相匹配,从投资风险来看,投资基础设施风险低、回报相对稳定,较符合保险资金运用对于安全性的要求。目前我国中长期资金来源不足,而寿险资金的长期性特点也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健资金的投入。
  今年初,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