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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现实 谋求发展 信托业协会正面回应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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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信托私募的性质和其曲折的发展经历,一直以来,信托业成为了一个不能为社会广泛认识和理解的行业。而社会认知度的低下和某些媒体对信托公司片面的报道,又加深了人们对信托行业的误解。为了让社会广泛了解信托业和信托公司的真实情况,中国信托业协会日前召集二十多家媒体记者,对社会所关心的信托业焦点问题进行了正面回答。

  信托业可发挥更大作用定位私募不利于生存发展

  中国信托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说,信托业在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中的作用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在信贷体制、汇率体制、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方面都是信托公司率先走出的,因此可以说信托业推进了金融体制改革。第二,2005年底信托行业依靠自身化解了从1979年到2005年26年中1300亿的历史包袱。第三,信托公司对地方经济建设起到了相当大的支持作用。第四,推动了金融创新,优化了社会的投资结构。目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行的一些委托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信托公司创新出来的。所以信托公司的金融创新走在了金融机构的前列。第五,构建了和谐的金融生态环境,建立了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保护、创造了百姓的财富。第六,促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信托公司还能够也还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
  协会负责人强调,目前,信托业发挥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关键是信托产品定位在私募上,这存在很多缺陷。首先是对信托公司监管并不能控制整个社会私募行为的风险。此外,90%以上经济发展的支持都是靠银行的贷款这种间接融资的行为,全社会的金融风险都压在银行的头上,银行会不断产生不良资产,因此只有调整结构,使直接融资得到发展,才能使整个金融市场得到良性循环发展。信托公司如果仅仅做私募业务不会对金融改革主旋律产生贡献,只有开展公募业务信托公司才能生存和发展,并为社会发展服务。

  东部与中西部发展差异大业内引进外资尚无成果

  去年,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了“中华信托万里行”活动,对全行业的基础情况作了一个了解和调查。协会负责人说,在调研中发现,与东部相比,地处中西部的信托公司在地理环境、经济总量以及思想开放程度、改革开放力度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就信托公司而言,西部地区的信托公司出问题的比较多,是信托公司的重灾区,其中有体制上的问题也有政策上的问题,还有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信托业协会也充分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在做一些相关的研究,并正在向监管部门反映。随着分类监管的实行,相信中西部信托公司能够为中西部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谈到信托业引进外资,该负责人说,引进外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走出去,一个是请进来。现在受政策的影响,异地信托业务的开展还没被允许,分支机构也不允许设立,所以走向世界更不可能。对于“引进来”,去年银监会领导曾多次作出明确要求,要积极引进外资,并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从目前协会所掌握的情况看,很多信托公司都和国外大的金融财团进行接洽过,但目前还没有一个机构宣布重组成功。

  严格界定合法与违规规模化发展资产证券化

  对于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竞争上证券公司抢先一步的状况,协会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公司所做的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理财,不叫资产证券化,因为它没有把资产做风险隔离。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发展快的原因跟它的产品特性有关系,他们的产品放在公开市场流通,产品也非常规范。信托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将来会规模化发展,希望将来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也能够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发行,这对于信托公司的产品规范化和规模化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另外,就信托资金进入股市,该负责人强调,信托公司做的证券业务实际都是理财业务,与证券基金的业务类似,或者可以说证券基金从事的是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从事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信托公司集合委托人的资金在证券市场操作是合理也是完全合法的,今后还要发展。最近出现的个别信托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没有经过委托人和受益人授权,违背了委托人和受益人意愿,是违规行为,不属于正常的信托业务。

  按照设想,信托登记中心是负责办理信托登记手续、将信托登记事项记录在案、并负责管理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外部人员查阅、信托登记事项的注销等事务的机构。

  随着信托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整体进程,信托登记中心的功能可以分阶段有步骤地加以完善和实现。现阶段,中心应当以信息登记为主要建设目标,实现信托相关信息的登记,初步建立数据库和档案库,对风险聚集提供早期预警;中长期目标是实现信托受益权登记和转让;最终,协调工商、证券登记中心、房地产登记中心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的功能。

  通过上海六家信托公司的信托登记规范化建设,逐步将既有经验扩大到周边地区;通过信托公司信托登记的建设,逐步完善所有金融机构的信托登记制度。

  登记制度缺失是信托业根本大患

  2004年金新信托无法向投资者到期支付“金新信托乳品行业战略并购资金信托计划”的本金和收益,使人们充分意识到登记制度缺失带来的巨大问题。

  在该项目中,金新信托没有任何凭证就能向投资者表示,“用这笔钱收购了包括北京三元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的股权”;即使在北京三元种业明确表示,公司成立三年内股权不会变化的情况下,金新信托仍旧信誓旦旦地对投资者说,“这是手续问题”;在事情无可收拾时,金新最终自报违规——8720万集合资金被全部挪用。

  当时上海的一位证券业律师就称,中国的信托投资行业仍然是一个监管灰色地带,提供各类理财服务的公司很少受到监管机构的控制。她说,她早就预见到会发生类似的事情,信托公司还会有更多问题浮出水面。

  果然,去年年底金信信托又被停业整顿。

  金新、金信等信托公司频频出事,监管层和业界无不在反思和探究事件的根源,相关各方意识到,由于没有机构来监督信托资金的真实用途,导致了上述问题的产生。而造成这一情况的重要原因是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而且,目前信托产品的信息发布一般在信托公司自有的网站,而没有一个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统一发布信息。这样的状况既不利于监管,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信托法》第10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可见,信托登记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条件。但是,实践中的信托登记无法进行。信托登记机构的缺失,造成信托登记“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

  而信托产品结构十分复杂;信托产品与股票、国债的流动性要求不同,因此也决定了其交易机制的特殊性;信托财产能够对抗第三方,且独立于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之外……这些特点都决定了信托登记的内容、登记方式与其他证券不同。因此,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信托登记机构来履行信托登记职能,而不是将信托登记挂靠在现有的登记机构之下。因此,设立信托登记中心,并以此为平台推动和完善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法》要求的体现,无论对信托制度本身还是对信托业务的开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上海银监局和上海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认为,建立专门的信托登记中心能够妥善解决目前信托业发展中出现的诸如缺乏公信力、缺少权威性、缺少透明性等问题。在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随着我国金融生态的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后不排除与其他登记机构合并,共同为金融产品进行登记的可能性。

  但浙江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汪其昌指出,设立信托登记中心,法律上的门槛估计难以一下子迈过。“我国的财产登记分属许多不同的部门,不获得相应部门的认可,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没有抗辩力。而要获得权威部门的认可,分享别人的利益,谈何容易。”汪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