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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界期盼扩大展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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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信托业第二届峰会论坛上,中诚信托董事长王忠民、国投弘泰信托总经理吕益民、中信信托副董事长姚海星等来自信托业界的与会代表分别就“尽早出台信托业法,推动信托市场健康发展”、“加强银信合作,稳健发展资金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探讨”等专题做了演讲。

  这些信托公司的“操盘手”最渴望的是给信托公司宽松一点的经营环境和多一点的展业空间。

  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忠民:尽早出台信托业法,推动信托市场健康发展

  王忠民指出,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信托公司开始向信托本源业务回归,逐步迈向规范发展的新轨道。在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等业务领域积极拓展,信托财产规模和收益水平不断提高。尽管受个别信托公司违规问题的影响,政府对信托公司继续实行从严监管的政策,但信托公司在2005年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行业公信力和市场地位得到很大提高。

  但是,面对我国经济建设中巨大的投融资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社会理财需求,信托公司的功能和作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很广,但业务发展仍受限制,开发的产品存在缺陷,加快研究和解决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业务范围包括受托经营资金信托;受托经营财产信托;受托经营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基金;公益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与并购;国债、政策性银行债和企业债券承销;代理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及经济咨询业务;自有资金的投融资、担保;同业拆借等12项业务。但是,由于市场、政策以及信托公司等多方面的原因,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和产品开发仍存在很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第一,信托产品中资金信托为主,财产管理类信托产品少。如2005年新增集合资金信托583个,而财产管理类信托仅增加了96个。

  第二,资金信托产品中以投融资服务为主,专家理财功能发挥不足。目前,信托公司主要按照资金使用方的需求来设计推出信托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信托“代人理财”宗旨。

  第三,信托资金运用以贷款为主,方式比较单一。其中2005年以贷款方式运用的信托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占到半数以上。

  第四,信托产品规模小、期限较短、流动性差。目前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产品一般不超过5亿元,大多数在1亿元左右。资金信托产品期限以1-3年为主,既加大了信托公司的运作难度,也不利于信托中长期融资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五,信托业务总体规模较小,信托报酬率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的信托收入水平和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然偏低?信托业务难以单独支撑信托公司的生存发展。

  王忠民呼吁,要尽快制定《信托业法》,进一步完善信托公司的展业环境,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

  第一,由于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

  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他说,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

  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第四,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一方面,应尽快放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限制,促进信托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第五,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双重所有权观念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如何正确理解《信托法》并使之得到有效运用,是每一个信托从业者都面临的问题。

  第六,培育信托文化。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信托的土壤还不够肥沃,需要大力培养社会信托意识和信托文化。信托文化的培育,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使信托服务于社会,而且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信托的功能,适度把握信托的风险,适当的分配责任,形成笃守诚信为基本理念的环境氛围。

  国投弘泰信托总经理吕益民:加强银信合作,稳健发展信托业务

  国投弘泰信托总经理吕益民认为,银信合作既有空间,也有现实需要。

  首先,银信合作是由中国金融生态体系的客观现实决定的。中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居民储蓄率长期居高,信用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这样的金融环境,客观上形成了银行对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具体来讲,融资项目、低成本资金、资金结算、销售网点,以及金融资源中最重要的政府及客户的信任度等,都基本上由银行控制,所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要发展,离开与银行的合作,根本是无从谈起的。

  第二,银信合作是市场需求推动的结果。无论银行还是信托公司其提供的金融服务都应该是围绕市场客户需求的,没有市场的认可,这样或那样的金融服务充其量只能是一个“产品”,不能成为“商品”。目前,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普通投资者无法投资风险相对较低、收益较高的企业债、金融债等债性产品,而银信合作下的信托产品,作为一个投资产品,由于产品简单易懂,通过银行的渠道认购,手续和资金划转比较便捷,此外其收益和风险也极大地满足了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普通投资者。

  第三,通过银信合作开展信托业务,是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信托公司从负债型金融机构向资产管理型金融机构转型,没有任何准备期,如何开发信托业务没有成熟的模式可以借用,从生存和控制风险的客观现实出发,只能选择进入门槛低、管理成本低的信托业务,而与银行合作开展信托业务,对信托公司来讲,不仅有效地弥补了信托公司在销售渠道、项目评审和管理方面的不足,而且缩短了学习曲线、避免了不必要的业务模式试错成本,同时也提高了信托公司在投资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信托公司最终形成业务定位和核心能力争取了时间。

  第四,银信合作为银行开拓中间业务,加强流动性管理贷款债权提供了业务机会。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近几年来,经营理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开发贷款并长期持有获取利差的经营模式,正逐步向以资本充足率为主线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转变,进而形成了大力发展中间业务,适度进行贷款债权流动性管理的模式。

  通过销售信托产品和为信托产品提供贷后管理和托管,可以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手续费;通过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和其它增信措施的贷款类信托产品,可以使银行在不失去融资客户的前提下缓解银行贷款规模的压力;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为银行贷款债权的流动性管理提供通道。

  第五,银、信均由银监会监管,贷款类的信托业务对于监管机关来讲是很熟悉的,而且监管机关会比较容易地通过灵活的窗口指导来控制业务风险。两年来,这类业务几乎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风险,进而也加强了监管机关对此类业务的信任度。

  吕益民建议,开展银信合作,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

  1、建立统一的产品标准,做大初级产品规模

  目前银信合作的产品还属于初级产品,对信托公司的技术要求还不高,信托公司收取的信托报酬较低,因此,只能走规模效益的模式。

  关于产品标准化,主要涉及监管机关、信托公司、银行三个层面。

  监管机关应重点在机构准入、产品审批和后续监管方面进一步提出细化的要求,避免同类产品因不同监管机构造成的人为差异。

  信托公司应在开发和操作流程、信托合同、资金运用合同、信息披露、信托事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制订更加标准化流程和文本,为一级发行和二级市场转让打基础。

  银行应针对信托投资人的风险偏好,在项目资料、增信措施、产品推介、托管及收费等方面提供标准化的技术支持。

  如果此类产品有了行业标准,保险资金大规模投资银信合作的信托产品的基础也就相应具备了,进而可以产生期限更长的信托产品,最终可以为信托公司和银行提供长期稳定的信托报酬收入和中间收入。

  2、深化银信合作模式,培育银、信团贷款业务,开发有影响、高附加值的产品

  银信合作产品走银行依附型的单一模式是不能持续的,信托公司要加大自主开发国家重点项目贷款的力度,逐步与银行形成银、信团贷款的营销、评审、承贷、证券化的协同能力,进而在国家大型项目的贷款融资中长期占有一定的份额。近期可重点考虑铁道、高速公路、能源、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3、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综合经营的牌照优势和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协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

  目前,信托公司和银行都在大力研究私人银行业务,以应对金融对外开放和中国财富阶层出现的机会和挑战。这方面,信托公司与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链进行分工和协作,具体来讲,信托公司可以在实业股权、债权和证券投资等组合投资产品上加大研发力度,并与银行共同针对理财规划师队伍进行培训和管理,银行利用其资源优势进行产品推介和托管。

  4、适时、择机,将业(务)合(作),升华为资合和人合,由银行对信托公司进行参投投资、甚至控股投资,将银信的业务合作,转化为资本层面上的长期合作,为双方的长期合作建立制度和利益基础。

  中信信托副董事长姚海星:信托公司应尽快开拓QDII业务

  中信信托副董事长姚海星说,QDII是境内合格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的制度。让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姚海星认为,让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是具有优势的。

  一,制度优势: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按《信托法》和相关政策构建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并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这些制度和体系的建立,为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打下了基础。在我国内地的金融机构中,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最宽,混业经营的味道最浓,从目前市场的理财需求看,信托公司制度上的优势,特别有利于开拓创新理财产品。

  二,理念优势:现在出台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有关规定,只允许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所以目前推出的产品多为利率类、汇率类或债券类的结构性产品,即使这类产品,选择的空间也很大,也有部分损失本金的可能。银行的客户一般不仅要求保本,还要保息,他们在推介结构性产品时,客户对零利率有个接受过程,称上述利率中高的部分为偏向银行的收益,实际达不到。而信托公司的风险理念是:掌握产品风险→通过信托方案的设计削减风险→投资者接受剩下的风险。我们的信托合同中都有风险提示和风险条款,信托公司的客户已接受了这样的风险理念。这使得信托公司在开拓市场和产品时,余地会更大。

  姚海星认为,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有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给予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更多的支持。

  信托公司要能做到持续创新和体制创新,必须加强自律,提高职业操守;在与国际接轨的业务中,还要大大增加计算机系统的投入,否则很难承揽象QDII这样的业务。但从目前情况看,为推动试点成功,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的支持,尤为重要。如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上,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项目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和监管费等敏感问题的处理上,都曾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才使ABS和MBS得以顺利出台。

  在投资者准入和允许投资范围上,起码按对银行的政策对待信托公司,即:每份最低5万人民币,可通过外部渠道代销,可多种货币募集、对个人突破200份。如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认为信托公司的QDII业务应当和银行有不同定位,提高投资者进入门槛,则必须扩大可投资品种范围,允许募集资金在定息、权益、商品、基金等各大类金融资产中构建组合和运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方能满足高端客户的风险收益偏好,设计的产品才有市场。

  第二,信托公司要寻找好的境外战略合作伙伴。

  QDII业务是要将境内投资者的资金集合后,投到境外,不仅需要国内托管行,还需要境外托管行和境外的投资管理人。特别是开展这项业务的初期,信托公司囿于其经验,部分外包或全部外包的可能性非常大。寻找有资质、有经验的境外战略合作伙伴是十分重要的,托管行和投资管理人资格都必须经过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确认,这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之一。

  第三,应该让更多的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参与到QDII业务中。

  这几年,在银监会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多数信托公司取得了突破性发展,改革创新、摆脱边缘化是信托公司的强烈愿望,在选择部分信托公司试点成功后,应该让更多具备条件的信托公司参与到QDII业务中,让他们在创新业务中加强合作,共享资源,共同探索出一条信托公司做QDII业务的路,在市场中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借用,从生存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