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长安信托官方网站!本网站支持IPv6。投资有风险,认购需谨慎

信托新政:路径选择难题

阅读次数:3415次

  “有一点毋庸置疑,新政的出台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显然是一个新的挑战,必然会经历一个短暂的阵痛期。”
  “当然,也不要因为这次改革而盲目的乐观或片面的悲观。恰恰相反,在经过这个阵痛之后,信托业将会迎来一个快速的、可持续的发展期。”
  信托公司的功能以及经营模式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位,一直是信托公司难以走出困境的桎梏。自“一法两规”实施之后,信托公司在回归信托本业方面迈出了坚实可喜的步伐,但暴露出来的问题依然很多,引起了一番激烈的争论。如今,伴随着新一轮信托公司管理体制的改革,信托业又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那么,面对这一新的体制改革,中国信托业将向何处去?又该怎样走出自己的特色路子?带着这一问题,记者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
  “新政”带来的阵痛
  2006年,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可谓波澜不惊。直至岁末,银监会下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讨论稿,一时间,整个信托业如同炸开了锅,立刻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报道称,信托行业有可能陷入第六次整顿。
  日前,“新政”终于尘埃落定,正式对外发布,在业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新办法的出台,对信托公司来讲,可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调整、一个颠覆性的改变。”邢成如此评价说。
  “但我绝对不认同这次‘两规’的修改,是所谓的第六次清理整顿。而是在发展基础上的提高,规范前提下的升华,因此完全不同于在消极的、被动的、被迫的、无奈的情况下做出的全行业的清理整顿,这在性质、内容、目的、基础上都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说它是第六次整顿很不恰当。”
  “但有一点毋庸置疑,新政的出台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显然是一个新的挑战,必然会经历一个短暂的阵痛期。”邢成表示。
  从短期而言,邢成认为,“新政”的核心要素就是,高平台的起点上开展更高标准、更严格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对于多数信托公司来说显然难度会很大,甚至,对于少数信托公司来说,这个难度是不可逾越的。“如
  边远中西部地区的一些中小型信托公司,如果他们不能及时的引进战略投资者;不能及时调整发展规划;不能及时建立一只专业、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队伍;不能及时的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那就有可能在这次新规出台之后,在市场化的整合当中被淘汰出局,这是这次‘新规’所产生的一个不可避免的派生效应。”
  从中长期来看,信托行业经过了这样一个阵痛期和磨合期,信托公司如果成功的完成了业务模式、战略定位、市场拓展等一系列的转型之后,信托公司必然会迎来一个空前的飞跃。在这个基础上,信托公司才能真正追赶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才有可能真正与那些金融机构并列,成为金融体系四大金融机构之一。“而原有的业务模式,不仅追不上,而且,这种差距会越来越大,最终会被‘边缘化’。”邢成说。
  “当然,也不要因为这次改革而盲目的乐观或片面的悲观。恰恰相反,在经过这个阵痛之后,信托业将会迎来一个快速的、可持续的发展期。”
  两种模式
  随着“新政”的出台,信托业业务功能也将随着重构,经营模式也会重新定位,如此一来,信托业作为一个行业,它未来发展的路径是什么?又该如何为信托公司开辟出一条阳光正道来?使之得以生存和发展呢。对此,邢成认为,展望未来的市场趋势和政策趋势,中国信托公司的业态模式应有两种可能的路径可以选择。
  邢成说:“第一个路径就是维持现有的独立业态、全面实现功能重塑。”自2002年以来,信托公司所构建的传统业务模式,实践证明,对一类以资产管理业务为核心内容的金融机构而言,几乎已经走到了尽头,即使信托公司还能支撑一段,监管部门也会痛下决心,断臂求生。“因此,信托公司必须要实现根本性的功能再造。”
  此外,结合中国信托业的整体现状和信托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从中长期趋势分析,信托公司今后的核心业务模式,应主要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和规模性资产管理业务三部分来组成。
  第二个路径就是走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服务业按照入世时的承诺,于2006年12月11日起全面开放。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与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迫在眼前,一触即发。国内金融业将直接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但我国的金融业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将如何应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经验丰富的外来‘金融航母’呢?”因此,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必然也是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终极归宿。
  “当然,这个路径应该是一种前瞻性的模式预期,该类模式取决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宏观环境,是一个较为复杂和漫长的系统工程,尚难一蹴而就。”邢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