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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信合作时代,信托公司何去何从?

阅读次数:4551次      8月11日,银监会紧急下发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会发文必然将对整个银信合作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迫使信托公司主动转型。
  那么,信托公司未来将如何发展呢?我们首先需要简要回顾银信合作的历史,研究监管层的政策思路,从而找出信托公司的转型之路。
应该说,银信合作的“诞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这一点是由当时的金融、政策环境所决定的。
  其一是“新两规”出台。2007年3月1日,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新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新两规”提高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进入门槛,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门槛相对较低,因此,银信合作有效解决了投资者门槛过高的问题,满足了潜在的客户的投资需求。
  二是2007年中国股市持续的牛市行情。2007年,持续火暴的牛市行情将银行存款源源不断的吸引到股市,存款流失极为严重。另一方面,相关法律又禁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享受牛市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将收入打包委托给信托公司进入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分享资本市场的收益,同时获得丰厚的中间业务收入。
  因此,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银信合作对于银行,信托公司,中小投资者是“三赢”。2007年全年,全国共有30家商业银行和29家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一起发行了582只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而当时监管层对待银信合作这一新生事物明显持支持态度。2008年12月4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
  83号文是银监会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开端,其对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合作、信托公司委托银行推介信托计划、银行代理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等业务合作做出了规定。
  在市场需求以及政策鼓励的作用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一发不可收拾,一度成为信托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发行数量上较上年增长36%,而资金规模增长80%以上。
  在这一阶段,监管层对待银信合作的态度并没有出现根本性的转变,只是先后出台了多份文件对于银信合作的一些风险和隐患加强了规范。
  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
  二、《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
  三、《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
  四、《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六、《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2月11日)
  从这些文件的内容来看,监管层仍然是支持并引导银信合作业务规范发展。
  监管层的态度在2010年上半年出现了重要转折。2010年6月1日,监管层紧急召集12家被认为“银信合作业务增速过快、绝对数额过大”的信托公司开会,要求他们压缩从银行购买信贷理财产品规模。
  而此前的5月27日,有8家信托公司已经在北京被召集到监管部门座谈。这些的信托公司包括中融信托、中信信托、中海信托、平安信托等。2010年7月2日,各地银监局紧急电话通知信托公司和银行,“即日起全面暂停银信合作业务”。
  2010年8月10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
  从影响来看,《通知》基本上遏制了当前银信合作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和不合理的利益结构,对银信合作未来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信托公司发展自身集合信托业务,并在未来银信合作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
  我们认为,监管层的态度之所以出现巨大转折,一是因为银信合作市场规模过大,那么,银行没有提取的风险拨备将远远高于贷款风险,银行业风险急剧增加。二是宏观调控环境出现了变化。当前,监管层主要是通过控制信贷规模来实施货币政策。而银信合作行实际上增加了贷款规模,影响了货币政策的贯彻落实。
  这也是为什么监管层规定了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监管层的政策意图很明白,银信合作业务可以继续存在,但是规模必须受到限制。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
  那么,在银信合作新政出台之后,特别是考虑到《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即将出台,信托公司应该如何应对,保护甚至是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呢?
  一是延续既定的银信合作模式。事实上,部分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余额并没有超出30%的限制。有条件继续延续瓦努奇纳可以进一步还可以继续而言,监管层正在制定银信合作的操作细则。在相关规范银信合作文件出台之后,银信合作有望重启。即便如此,信托公司也应该主动缩小银信合作的规模。这是因为,此前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可以无限扩大,尽管收益率较低,但总体收益仍然较高。然而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之后,收益率较低的银信合作将占用信托公司的可发展规模,从而造成整体收益率下降。因此,既往银行主导的银信合作只能作为信托公司业务的补充,而不应该成为信托公司主营业务。
  二是发展技术含量更高的集合信托计划,即信托公司为主导,通过银行渠道代销。这一种集合信托业务并不受监管层的限制。而且利润率较高。公司以前的银信合作,信托公司仅能获取0.3%左右的利润,而集合信托计划中,信托公司可以拿到0.5%~0.8%。在集合信托计划中,如果信托公司自己参与认购投资,或者管理产品获得超额收益,还会提取一定的收益提成,增加自身在集合信托产品中的总收益。
  但是目前信托公司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营销渠道问题。此前银信合作的火热导致大多数信托公司逐渐依赖银行的发行渠道,营销力量普遍不足。因此,信托公司必须营销力量的建设。同时,借助私人银行发行信托产品。由于集合信托计划面对的是高端客户,购买起点较高,无法复制此前信托贷款类银信合作的“人海战术”。与一般银行相比,私人银行的客户的资质更高,更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客户。
  三是加强资产管理,注重品牌建设。代人理财是信托公司最基本的职能。作为客户最关注的是信托产品的盈利能力,因此,信托公司要想在行业中抢占市场,首先必须增强盈利能力。而即将出台的净资本管理办法将信托公司可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将与净资本挂钩,因此,重点发展高收益的主动管理资产类业务是几乎唯一的选择。
  另一方面,由于信托业务同质化比较严重,而理财产品本身属于高风险产品,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除了加强资产管理之外,信托公司要想避免打价格战,只能是注重品牌建设,这一点和基金公司非常类似。例如王亚伟在投资者中的影响力足以让华夏基金更具吸引力。因此,信托公司不妨多采取公关赞助、新闻宣传,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打造自己的品牌,增加市场的认知程度。
  四是增资扩股。由于目前信托公司的业务规模普遍过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必然会让信托公司集体扩充净资本。无论信托公司如何求新求变,净资本是绕不过的一道坎。只有净资本提高,信托公司才有可能拓展业务规模,即强者恒强。因此,在当前这个变革期,要想抢占市场先机,信托公司首要的任务是扩大资本。从融资模式上来看,此前由于证监会一直认为信托公司缺乏稳定的盈利模式,信托公司上市融资的阻力较大。鉴于信托牌照的稀缺性,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增资扩股。                 ( 来源:用益信托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