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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供给不足亟待完善

阅读次数:4577次     信托登记制度缺乏可操作规定,信托税收制度接近空白,信托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尚未完成,都已经成为制约信托行业发展的重要障碍。这是多位业界权威对当前信托司法现状的共识。

  近日,在《信托法》颁布十周年之际,中国银监会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举办“《信托法》颁布十周年纪念研讨会”,多位业界权威人士均表示,《信托法》为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作用,但信托配套制度的缺失问题亟待解决。

  人大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指出,信托制度实际上是在中国原有的“名实合一”的财产权制度之外,另行建立了一项“名实分离”的财产权制度。所谓“名实分离”,是指财产的权利名义与实际利益发生了分离,财产的权利名义由受托人享有,而实际利益则由受益人享有。所以原有的建立在“名实合一”基础上的财产法律体系已经无法简单适用于信托财产关系上。

  周小明举例称,由于《信托法》没有直接规定需要履行财产权转移手续,因此,对于那些转移财产权需要办理登记或者注册手续的财产,如不动产、股权等,有关登记机构通常并不承认信托文件,结果是,要么绕弯子采取非信托文件如财产转让合同等形式来办理信托项下的财产转移登记手续,从而造成交易关系的混淆,甚至引发法律争端;要么放弃设立信托的想法,限制了信托事业的发展。

  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表示,《信托法》的颁布为信托业的发展打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但《信托法》之外,“信托业法”也是信托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之一,其应对营业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因信托关系适用广泛,所以信托业不仅是指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只是信托业的一部分。在没有“信托业法”的情况下,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机构,制定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两个部门规章。

  蔡鄂生强调,由于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利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而且目前还没有真正能够用信托法来维护信托业、信托公司的权利的案例可以参考。虽然十年来信托行业的制度建设对整个行业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仍需不断完善。

  来自法院系统的权威人士亦直言,目前信托领域制度供给不足的局面,迫切需要完善。

  首先是解决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问题。前述人士表示,信托登记制度是信托关系确立的基础,也是保障信托投资人利益的客观需要,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信托发展的重要障碍。

  周小明解释称,中国《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范围、如何登记、由谁登记等事项一概不清,实物根本无法操作。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飞机、船舶等需要进行登记的,但却因为没有配套的操作制度,根本无法开展。作为重要金融创新工具的不动产信托,无法发挥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如何在现有税收制度基础上建立信托税收制度,也是高法认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如何通过税收制度体现中国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精神等,都是待解课题。

  人大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李青云指出,当前信托课税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重复征税导致总体税负过重,这也是中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信托的纳税人地位问题;以及信托业内部的税负不公问题。

  信托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问题也是高法认为值得关注的领域。当前《信托法》与《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尚未完成衔接,也使相关司法实践受到掣肘。(来源: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