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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四季度中国信托业季度报告

      2004年第四季度共有33家信托公司发行了115个信托基金,募集资金总计125.8亿元,一举扭转了前三个季度的低迷走势,重新呈现2003年第四季度爆发增长的情形。同时,银监会的7项政策密集下发,监管措施进一步严格。

监管政策观察

      银监会在本季度颁布了7项涉及到信托业的行业监管政策,分别为:2004年11月11日《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0号),11月16日《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265号),11月24日《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银监通200488号),12月7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1号),12月8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0号),12月15日《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493号),12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97号)。

      2004年颁布共计10项信托行业监管政策,可见第四季度是政策密集出台时期,这是非常罕见的,与2003年的沉默局面形成鲜明反差。追本溯源,是2004年6月24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通知》(银监发 200446号文)。应该说,后续一系列政策是该通知的具体、深化的产物。

      2004年10月19日银监会还拟制了《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以往行业规章不同的是,这是第一次就专项业务制订规章。在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之时,规范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可以促使信托公司审慎经营,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该意见稿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200份信托合同的限制,将有利于推动产业投资基金的诞生,信托业界对此寄予了热情期望。但是,从法律关系上看,《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上位法,而该规章属于下位法,因此将造成下位法突破上位法的情形。


市场综述

      2004年第四季度共有33家信托公司发行并公布了115个信托基金,实际募集资金总计125.8亿元,平均单个基金募集1.094亿元。与第三季度相比,信托基金数量增幅55.4%,增加41个,募集总金额增幅89.9%,增加59.6亿元,平均单个基金募集金额增幅22.2%,增加0.199万元/个。

    第四季度的115个信托基金中,根据资金运用方式划分,见下表:

资金运用方式  信托基金数量(个)  募集资金(亿元)
  贷款        71       103.11
  投资:       22        9.78
  1、实业股权投资   4        5.10
  2、证券投资     15       3.18
  3、购买收益权    1        0.80
  4、其它投资     2        0.70
  商品交易      3         2.53
  购买信贷资产    12        6.89
  组合        1         0.28
  代理        3         2.52
  融资租赁      2         0.46
  总计       115         125.8

      可以看出,第四季度贷款的资金比重上升至82.0%,为全年之最,造成其它资金运用方式显得微不足道。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数量与募集资金都比第三季度增加一倍左右。购买信贷资产的信托基金虽然数量增加,但募集资金反而下降。本季度新增了商品交易这一新型资金运用方式,其业务模式为信托公司购买商品(如房产、矿产),在一定期限后,对方再回购。

    115个信托基金根据信托资金投向划分,见下表:

信托资金投向 信托基金数量(个) 募集资金(亿元)
   房地产    39       44.93
   金融     28       9.75
   水利环境    3       2.85
   电燃水     4       4.11
   制造业     5       2.26
   批发零售    1       0.50
   居民服务    1       0.80
   租赁      2        0.46
   不明      6       3.05
   交通     18       51.60
   文体娱乐    1       0.78
   教育      1        0.22
   采矿业     1       2.00
   建筑     1       0.30
   信息传输    3       0.78
   组合      1       1.40
   总计      115       125.79
注:行业分类采用2002年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

    可以看出,投向于房地产领域的信托基金资金比重一改前期的持续下降状况,从第三季度的27.3%回升到35.7%;电燃水行业继续增加,资金比重从8.2%上升至12.3%。交通运输行业资金比重继续上升,从16.8%升至41.0%,增幅最大;投向金融市场的信托基金开始增多,其中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数量与资金绝对数、比重数均显著增加,募集资金金额为3.18亿元,与股市低迷的现状略有差异。本季度的信托资金投向特点是比较集中于房地产与交通等基础设施领域。

    募集资金最多的五家信托公司依次递减分别为:中信信托23.0亿元,新华信托14.7亿元,北京国投13.8亿元,平安信托9.6亿元,中诚信托5.9亿元。发行品种数量最多的五家依次递减分别为:天津信托10个,北方信托7个,湖南信托6个,联华信托6个,深圳国投5个。本季度平安信托、天津信托首次登榜。


  信托基金点评

    中信信托发行了“吉林公路建设”,信托期限一年,预计收益率达到4.11%,募集资金达到20亿元,这是自2002年以来资金最多的信托基金,主要针对机构投资者,单笔资金信托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在文件中约定,提供开放式回购服务,这类似目前证券市场刚推出的买断式国债回购,提高了信托基金的流动性;引入了受益人大会这一形式,加强了投资人的知情权,以及对信托机构的约束能力。通过以往至今业务的连续观察,笔者认为,中信信托擅长特大型项目的特点逐渐突出。

    西安国投在10月10至10月15日十五日内,发行的“西安市城市三环路建设”信托基金募集了3亿元,其中居民认购占85.56%、机构投资人占14.44%。它的发行成功,对于西安国投是一个显著的进步,因为以前对于千万级项目,发行期都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现在较短时间内销售完毕,而且居民为主要投资者。成功的原因主要是:西安市财政部门出具了还款承诺函,这是此次销售最具有吸引力的地方;此外,这个项目属市政建设项目,给投资者以稳定、风险小的印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方兴未艾,联华信托的表现引人瞩目,在本季度发行了四个银行信贷资产转让的信托基金,总金额达1.74亿元,合作对象包括中信、深圳发展、民生三家银行。这一方面反映股份制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说明联华信托对该业务的重视。虽然信托公司盈利有限,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发展出银行债权资产证券化(信托化)、银团贷款等业务,确实属于一个战略性发展方向。通过初步的合作,信托公司与银行双方可以进一步开展更多的延伸合作。因为具有互补性,只要认真挖掘,银信合作的空间较大。

    苏州信托发行的“交易所黄金投资”信托基金属于我国信托业信托资金运用领域新的一大突破,除了期货尚未涉足之外,我国信托资金已经涉足证券、外汇、基金等金融领域的主要产品。信托理财业务的广阔空间由此可见一斑。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04年9月开办 “纸黄金”业务,主要有Au99.95、Au99.99两个交易品种。虽然黄金现货国际行情在12月初上冲455美元/盎司历史新高开始回落,目前在410左右美元/盎司的价位徘徊,但从长期趋势观察,美元仍将维持疲软走势,金价将重新走高。结合纸黄金的价格波动特点,该基金具有中等风险与收益的特征。

    时隔近两年之后,平安信托重现信托市场,并且一鸣惊人,同时发行了丰源、丰泽、丰润、丰沂四个信托基金,主要在深圳销售,12天的时间内分别募集2.0、3.0、2.4、2.2亿元,总计9.6亿元,均运用于山西省交通厅下属各法人企业。该基金全部为居民认购,没有机构投资者,这一特点在国内罕见,说明深圳的高端客户资源比较丰富。之所以吸引居民,主要源于平安的品牌优势明显,国家开发银行担保增强了投资者信心。招商银行、建行的代理也发挥了作用。

    虽然上海国投推出的“浦东金桥银东大厦”项目表面上是一个简单的贷款信托,但实际上,在该信托基金的开发过程中,信托公司发挥了金融服务的集成作用,信托公司受托对项目公司增资,控制了项目公司的债务规模风险;提供自有资金“过桥”贷款,解决办理现房交割手续与信托基金发行工作的衔接问题;在大厦买卖双方、抵押权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方之间协调,使得过户顺利完成;挑选物业销售代理商,保障物业售价与销售进度按计划进行;及早落实客户按揭银行与按揭条件,促使销售款加快回流;通过与银行、销售代理商的协作,保障销售款回笼至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对回笼的暂时闲置资金信托,与借款人隔离。总之,信托公司对各环节进行了设计,并全过程参与,更好地保障了信托基金的安全性。

   上海国投推出了“荷兰银行结构性存款外汇资金信托计划”,它与银行的“外汇结构性存款”比较类似。它的诞生,改变了过去三家信托公司(中信信托、江苏国投、上海国投)试点推出的外汇资金信托业务的模式――用于置换国内企业的外汇贷款。而且,通过荷兰银行这一通道,国内资金进入了海外证券市场。但是,信托公司的专家理财作用并未得到体现,与国内商业银行“外汇结构性存款”一样,成为一个简单的融资平台。荷兰银行、瑞士联合银行成为该信托基金成败的关键角色。

    新华信托一向比较活跃,12月在天津、北京、深圳三地发行了“天津万隆梅江住宅项目开发”信托基金,信托期限一年,采用贷款方式,预计年收益率5.3%。目前募集资金已达到7亿元左右,这是目前国内最大的房地产开发信托融资项目。农行天津分行担保。从这一个项目开始,改变了信托公司过去一直为中小项目提供融资的做法,开始参与特大型房产项目的开发,成为房地产行业重要的角色。强强合作符合优胜劣汰的原则,值得提倡。

    北京国投发行了“京沪高速公路天津段一期工程资本金投资”信托基金,以增资方式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并参与管理,继“上海外环隧道资金信托计划”之后,这是又一个突破了简单融资的基础设施信托项目,但还应从控制项目公司负债向负责全面经营管理提高。另外,该信托基金2、3、4年期限的预计年收益率分别达到7%、8%、9%,在一般基础设施信托项目的收益率中,属于较高水平。信托资金的退出,采用项目公司的大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到期股权回购方式,大股东的回购能力(现金流)是关键因素。

    外贸信托推出的“北京顺驰林溪项目部分别墅”、北京国投推出的“密云‘潮云时代’商住房”两个信托基金,其共同点就是以信托资金购买物业,暂时持有一段时间后等待房产商回购。这是自2002年以来首次出现的资金运用方式。这种方式之所以得到运用,存在一个房产商、信托公司的共识――在信托期限内房产市场价格将保持继续上扬。如此巧妙安排,虽然使得信托公司既控制了资金风险,又帮助房产商以更高价格出售(炒作),实现了双赢,但是,如果这一方式被大规模推广,楼市中将产生一种囤积居奇的现象,加剧房地产投机行为。这与信托公司为房产项目提供开发融资不会制造泡沫完全不同。

    继第三季度之后,本季度国家开发银行继续与信托公司积极合作,选择了新的四家信托机构:中信信托、平安信托、中原信托、北京国投,分别推出吉林公路建设、山西高速公路、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河南省公路网建设,均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较之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既是一种创新尝试,又具有很好的互补性。信托公司借助国家开发银行担保这一卖点,往往能得到投资者认同,有助于发行成功,借此合作进入基础设施领域,获得业务机会。


其它理财业务关注

    基金业的状况两极分化:货币市场基金在逐渐壮大,至2004年底,南方现金增利基金的规模达到192亿元,华安现金富利166亿元;而偏股、偏债基金规模不断缩小,尤其以偏债型为甚,景顺恒丰只有8253万元,国泰债券8500万元,已经接近被清盘终止的条件。总体而言,由于先天的制度设计缺陷,证券市场一直低迷,造成证券投资基金整体业绩不佳,基金投资者不断遭受损失,因此选择了赎回。一些偏股、偏债基金将面临市场淘汰,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属于储蓄替代型理财产品,将不断得到发展。在2004年10月18日,嘉实浦安保本基金正式发行,由浦东发展银行担保,这是第一个由银行承诺保本的基金,比前期由大型企业担保的避险增值基金安全性更高,但在目前证券市场萧条状况下,难以得到广泛认同。

    证监会于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允许券商试点。如果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隔离、分户制度,这一所谓创新业务无非演变成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解决券商目前暴露出来的挪用客户国债与资金、巨大的委托理财损失等问题,并无任何意义。如果以该业务之名,行挪用、偿还旧债之实,只能进一步积累证券业的行业风险。另外,允许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若券商采用优先劣后的分层受益结构,这相当于纵容券商借钱炒股,不仅违反了《证券法》有关规定,而且券商冒险倾向将加大,加重了此类业务的财务风险。

    12月1日,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通过中国保监会的验收,核准开业,成为国内首家正式开业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它实质上属于管理补充养老金(企业年金)的信托机构。目前该公司正准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年金业务准入资格。根据2004年10月25日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推断,养老金也应当可以投资于股票。虽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增值压力大,但应该通过回归保障型保险产品,减少理财型保险产品规模的方式解决。证券市场的痼疾尚未根除,若仓促之间拓宽资金投向范围,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现在的股市下跌,只能影响股民;今后股市下跌,将对整个社会造成动荡。

    自从2004年9月以来,商业银行开始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在本季度渐成燎原之势。它的运作机制比较类似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资金主要投向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继光大之后,民生、招商、中信、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银行纷纷推出,截至2004年底,规模已经超过300多亿元。四大国有银行也开始有意涉足。银行在发行时,错误地宣传保本报息,造成投资者误认为是高息存款,以至于12月7日银监会发出通知,要求银行向投资者提示风险。人民币理财的发展已经导致储蓄资金的分流,如果全面开花,将造成存款“大搬家”,如同外汇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汇存款的影响一样。人民币理财将加速利率自由浮动,突破央行做出的存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规定,商业银行控制利率风险的能力将面临挑战。


形势综合评论

      央行在10月29日宣布加息,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同时上浮0.27%,这是我国九年以来首次加息,估计我国从此步入加息周期。加息对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没有直接、很大的影响,但信托公司在此之后推出信托基金时,为了便于顺利销售,预计收益率有所提高。为了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今后信托公司与项目方洽谈信托融资时,对于贷款或回购型股权投资,应尽可能要求项目方同意采用挂钩的浮动利率。不过,信托公司应关注宏观经济形势,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

      11月22日,信托业协会创立大会在北京召开,56加信托公司参加(金新信托、伊斯兰信托、庆泰信托除外),会议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了16家理事单位,秘书长等。协会在2005年月初得到银监会的批复,开始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成立。协会将进行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部、外部关系,发挥营业性信托机构与主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权益,促进行业发展,信托业界对它的成立,寄予了厚望。

      2003年底发行,预计于2004年底清算终止的一年期恒发债券投资信托基金,闽发证券担任投资顾问。闽发由于挪用信托公司保存在其处的债券,现在因严重违规经营,于2004年10月18日被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造成信托基金无法按时结束。券商的违规经营风险波及到了信托公司。从这一事件吸取教训,信托公司今后不仅要审慎调查券商的客户债券、交易结算金独立存管状况,而且对于变相委托券商进行证券投资保持谨慎态度,宜亲自负责投资决策等主要信托事务。虽然9月10日《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为了防止挪用行为的发生,银监会应督促信托公司尽可能使用“银证通”方式,不必在券商处开设资金账户。

      证监会近期一直与各部委协调,8月16日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9月29联合劳动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0月25日联合保监会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说明证监会一直在推动各种渠道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激活证券业。同样,为了以实际行动推动信托业的发展,争取信托公司的业务空间,需要银监会与相关部委沟通,例如允许社保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信托产品。及早进入信托理财市场,对于任何一个金融机构而言,都会具有先发优势。

      商业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业务属于集合资金信托理财性质,之所以发展迅速,在于市场需求旺盛,以及监管部门对其合法性、营销方式、管理运作模式给予了认可、支持。如此以来,就金融分业经营、公平竞争两大问题,监管部门在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事实上制定了双重监管标准。在同一个监管部门中,遭遇差别待遇,令人难以理解,因为这些现象与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第六点、2003年《银监法》第三条有关规定不符。依法监管,对于培育一个有序、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是非常必要的。

      本季度连续出台七项针对信托业的监管政策,表明银监会在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无疑是正确的,但其中规定的一些措施可操作性差,降低了信托公司的效率,增加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例如,对投资者认购信托基金时的调查,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权;过多的手续让投资者厌烦,因为他们投资股票、基金、人民币理财产品时,不曾遭遇如此繁琐的手续。而且,这些政策在内容上显得零散,似应从建立信托业法规体系的角度考虑,有步骤地制定一系列规章,各规章的对象、内容之间应层次分明,界限清晰。例如,根据市场准入退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业务开发三个层面分别制定规章;对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可以在《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指引》,将七项政策中有关证券投资业务的规定罗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