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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信托业回顾与评价系列(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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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分类工作正式启动,信托公司洗牌在即

    2005年10月银监会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监管思路确定的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基础性文件《信托投资公司监管评级体系(草案)》,已由银监会下发至地方银监局,各信托公司正在按其要求自评。《评级标准》共分五大项,主要是按照2004年4月5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的分类监管思路制定的:对于做得好的信托公司,可以异地开展业务;可以突破资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可以实行报备制而不是报批制;行业间的拆借银监会可以和人民银行商量。对于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发展、重新整顿,并逐步建立破产、退市机制。

    国外划分金融机构主要依据两种标准:一是以规模、信誉、市场排名、业务种类等指标来划分;另一是以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内部治理以及有无违规等政策标准来划分。而此次中国银监会将采用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评级方案的指标非常宽泛,将通过指标和权重对信托公司的综合素质进行量化考核。将每个指标(包括附加指标)的得分累加后得到公司的最终得分。监管层将根据最终得分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关注和差五个等级。信托公司评级满分110分,54项指标共分5个大类。其中公司治理和管理能力(共30分)、信托业务开展能力(共20分)、信托业务合规性(20分)、固有业务(30分)等四大类别中统共包括50项主要指标。此外还有独立董事制度和重大违规行为等4项附加指标。此次《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中,对合规性的评分贯穿于信托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当中。评分系统的指标设计按照信托设立、运用、管理、清算的环节,以及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发生违规行为就要进行扣分,同样的违规行为每发生一例还要重复扣分,直到将本部分的分值扣完为止。而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无法兑付的情况,银监会在《监管评级体系》(草案)中设置了附加指标。

    《监管评级体系》规定,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从重扣分:公司或其董事、高管人员受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罚款或取消5年以上(含5年)任职资格等行政处罚的,扣30分;公司或其董事、高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扣40分。如果信托计划存在到期不能支付的负债(包括由于承担信托赔偿责任而产生的负债),除“资产流动性比例”项不得分外,加扣10分。

    信托业“分类监管”是我国金融业监管与国际接轨的一大举措,也是银监会将要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前的先头性基础储备。银监会的分类监管的评级体系依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规模、资产质量、公司盈利能力、服务与创新能力、信息披露体系、风险防范体系”等考核内容来建立,和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评级标准对接,因此对信托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而言,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分类评级将加剧信托业的竞争,信托公司两极分化不可避免。信托公司将根据分类的结果重新确定自身的发展战略和业务重点。一类的公司会受到政策面的支持,在市场中所占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高,对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就越有利,从而加快这些公司的发展;而对于最后一类信托公司来说,可能遭遇更严厉的政策限制,业务开展将会受到监管层的严格审批,在市场中将很难立足。因此该评级标准的出台对于不少信托公司而言,是生死攸关的大事,未来的行业竞争将会很激烈。行业两极分化加剧不可避免,信托行业将面临一次严峻的市场化的洗牌,并最终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和进步。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 执行所长  邢成 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