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需要建立风险缓冲机制
——北方信托博士后袁江天访谈
在现行信托监管规制下,整个信托业是缺乏风险缓冲机制来缓冲和化解理财风险的,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也是保证中国信托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就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信托博士后袁江天。
信托业需要风险缓冲机制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
记者:2002年开始信托公司重新登记后,以“一法两规”为依据,监管层力促信托业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本业中去。但重新登记之后的信托业,在金新信托、庆泰信托、受建信托先后出事之后,如今金信信托、泛亚信托又出事了。业界普遍认为,这个屡屡出事的行业,存在一些系统风险和政策风险,在现行的信托规制下,却又缺乏相应的风险缓冲机制。对此你怎么看?
袁江天:这是一个关于信托业风险管理的问题。其实建立信托业的风险缓冲机制是一个无须证明的问题。
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有机体、任何一个机械装置,都有自己的风险缓冲机制。从系统论的角度来说,一个不存在任何的容错机制,不存在任何的抵御、缓冲、化解风险的能力的系统,任何一个微小的扰动,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再从哲学上来说,“稳定是运动的回复”,回复的运动才是真正稳定的,真正的稳定绝非静止不动。
信托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信托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共同愿望。无论是从控制论观点,还是在哲学意义上,建立风险缓冲机制都是信托业这个系统寻求健康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