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财富管理的新工具——家族信托的逐步兴起,保险与信托对私人财富管理在功能上的积极互补作用,化合出的“保险金信托”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推崇,成为财富管理的一颗新星。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是指以保险金或保单受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条件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收益交付信托受益人。
保险金信托1.0模式交易结构图:
保险金信托在欧美发达国家发展成熟,具有上百年的历史;在境内虽是新兴业务,但仍然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
1886年,英国推出了第一款保险金信托产品——“信托安全保险”,用来规避家族财富传承的风险;
1902年,美国人开始尝试人寿保险信托,按照自身意愿妥善运用保险金,满足家人未来生活需求;
1925年,日本人开始通过生命保险信托,合理安排自身需要,满足受益人的未来生活需求;
2001年,我国台湾地区出现保险金信托;
2014年,境内成立了第一单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有什么优势?
顾名思义,保险金信托结合了两种金融工具,即人寿保险与家族信托,因此兼具两者的功能与优势:
由此可见,人寿保险的不足恰好是家族信托的优势,而家族信托的不足又是人寿保险的优势。因此,保险和信托两种工具结合使用,可以达到较好的互补,实现两种金融工具的双重优势。保险金信托可通过保险的杠杆效应,利用较低的资金跨入较高的家族信托门槛,享受信托的灵活性、独立性、功能性,具备财富管理、资产隔离、婚姻财产保护、避免继承纠纷、防止子女挥霍等多重功能。
境内保险金信托业务发展如何?
我国境内自2014年5月成立首单保险金信托以来,业务发展势头迅猛。据了解,截至2017年末,境内存续保险金信托超过1000单,累计可接入信托的总保费/保额超过50亿元。
目前市场主要业务模式为保险金信托1.0模式,即通过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使得保单衔接进信托,此时接入信托的为保险金请求权或保险合同受益权。我们上文介绍的也主要是保险金信托1.0的概念与特性。
什么是保险金信托2.0模式?
随着市场的发展,保险金信托业务也在不断“升级更新”,市场中称其为保险金信托2.0模式,境内已有个别保险公司对该模式进行了突破。此模式下,客户首先成立家族信托,由该信托作为投保人,以信托资金及收益支付保费;该信托同时作为保单的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信托公司对保险理赔金进行管理及分配。与保险金信托1.0模式相比,“升级版”的2.0模式最大的差别是由信托直接作为保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从而具有更多优势:首先,可以防止1.0模式下,因投保人逾期未缴纳保费导致信托的存续受到影响;此外,2.0模式能更大程度的实现前端投保人的债务隔离,进一步保障了保险金信托的安全。
境内的保险金信托业务由于起步较晚,相应的法规及监管尚在进一步明确中,目前主要以1.0模式为主,但仍可预见2.0模式将是未来业务发展的必然趋势。
长安信托是如何利用保险金信托解决客户困扰的?
案例一 子女债务隔离+婚姻隔离
张先生,企业管理层退休,多年来进行投资理财攒下了一笔家庭财富。最近,张先生的儿子筹备创业,张先生担心万一将来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企业债务影响家庭财产;此外,张先生还担心儿子将来结婚后,自己传承给儿子的财产未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儿子婚姻发生变故,就会造成大量家族财产外流。
咨询了长安信托专业人士后,张先生决定将总保额为1000万的终身寿险保单以及部分家庭财产装入信托,通过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来规避他所担忧的风险。
该项信托的核心条款:
1.张先生作为信托委托人,儿子为受益人,并约定信托受益权为受益人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且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偿还受益人债务。如此实现了企业债务和家庭财产的隔离,以及儿子的婚姻隔离。
2.张先生在世时,不进行固定分配,如果儿子有经济需要,由张先生同意后进行分配;张先生离世后,保险金进入信托,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固定和临时分配,保证儿子未来的生活。
3.张先生可选择期缴保费,信托的投资收益可用于缴纳续期保费。
4.将儿子未来出生的子女作为第二顺位受益人,实现了财富的多代传承。
案例二 子女抚养
王先生在四十多岁的时候喜得龙凤胎,现在儿女已经6岁。王先生担心万一自己出现意外,年幼的子女成长得不到保障。因此,王先生购买了总保额1200万的终身寿险,若自己意外去世,可保障孩子及其母亲未来生活。但王先生同时还担忧,若年轻的太太在自己出现意外后改嫁,孩子们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
王先生经咨询长安信托,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来解决自己的烦恼,既可将保险理赔金按照自己的意愿逐步支付给孩子,惠及孩子成长全过程,又防止妻子再婚后造成的财富外流。
该项信托的核心条款:
1.第一顺位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各占50%的信托受益权。
2.当保险金赔付至信托专户后,受益人18岁之前,每年可领取固定信托利益8万元;18岁至26岁期间,每年可领取固定信托利益10万元;年满26岁后,可自行申请一次性或分期分配剩余财产。
案例三 父母赡养+专户理财
许先生为一名私营业主,但贸易行业受经济周期影响较大,许先生一直担心收入来源不稳定影响父母和自己的养老安排。再者,近年来日渐丰富的理财产品让本就工作繁忙的许先生应接不暇,对财产的打理有些疲于应对。
为保障养老的现金流,许先生购买了总保费为1000万的年金险产品,同时,考虑到若自己突发意外身故,父母的养老无法得到保障。因此,许先生设立保险金信托,将该年金保险的身故理赔金装入信托,若自己意外身故其身故金可以用来安排父母的养老。
该项信托的核心条款:
1.许先生父母共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父母共同享受信托受益权(即身故金),年满65岁后每人每年可领取15万元;且其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享有剩余的全部信托受益权。
2. 许先生将来的孩子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防止财产外流。
作者:长安信托家族信托事业部 陈云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