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025年2月20日,本公司收到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送达的六份《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获悉本公司股东上海淳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淳大)、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大)、上海随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随道)所持本公司股份被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冻结。根据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法律文书,本公司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所持本公司股份本次被该法院司法冻结原因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别与本公司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及其他公司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根据前述银行申请分别作出六份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冻结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冻结期限三年。
2025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成渝金融法院送达的两份《民事裁定书》,获悉本公司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所持本公司股份被成渝金融法院冻结。根据成渝金融法院的法律文书,本公司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所持本公司股份本次被该法院司法冻结原因系: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公司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及其他公司的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渝金融法院作出两份裁定,裁定冻结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冻结期限三年。
本公司已向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告知相关情况,并敦促其落实股东义务。近期,本公司收到股东上海淳大、上海证大、上海随道送达的回复,称其尚未收到上述法院送达的与上述司法冻结相关的法律文书,将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向本公司履行相关股东义务。
上述事项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